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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办法

唐山市侨商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唐山市侨商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侨商会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侨商会的运行与发展,依据《唐山市侨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会性质

唐山市侨商会是在唐山市侨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侨商会员组织。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侨商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有关企业、人士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会费是侨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商会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侨商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规定会费缴纳标准为:(单位:人民币)

(一)会  长:5万元/每年(25万/一届五年);
  (二)副会长:1万元/每年(5万/一届五年);
  (三)理  事:0.4万元/每年(2万/一届五年);
  (四)会  员:0.1万元/每年(0.5万/一届五年)。

 说明:

一、 如果个人会员同时是集体会员成员的,只收取集体会费,不再收取个人会费。

二、 在商会中担任名誉职务和特邀理事不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及时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对侨商会工作的支持。会费原则上按届(五年)一次性收取,届中加入商会的,按本届实际剩余年限计收。

会费缴纳方式:以现金缴纳到侨商会秘书处财务,或者直接汇入侨商会提供的指定帐号。如因实际情况一次性缴纳会费确实困难的,由会员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按年限或分次交纳。

对三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应协商劝其退会。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节俭、适度、规范的原则。

收取的会费,应全部用于侨商会日常管理支出以及开展符合侨商会宗旨的各项活动支出,为促进侨商会发展服务、为会员提供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侨商会日常管理及活动所需经费,由收缴的会费中支出;遇有重大活动资金不足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再另行筹集。

第六条  财务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及会计制度,接受国家规定的必要审计。

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商会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商会经费,每笔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会长签审;1000元及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由秘书长签审;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商会实行财务报告制,秘书处每年编制商会经费收支表,向理事会报告;每五年,将本届商会经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事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商会会费的收缴使用、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本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