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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唐山市侨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唐山市侨商会(TANGSHAN OVERSEAS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英文名称:“TSOCC”,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在唐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在唐投资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中心大局、促进侨联工作发展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宗旨,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往;团结动员广大侨商为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驻所:唐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以服务会员、贡献社会为宗旨,把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作为基本任务。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
二、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经济专家、顾问等,为会员服务;
三、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鼓励支持会员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协调各种商业服务机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地华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六、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七、设立本团体互联网站及会员专用网页,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唐山投资,为侨属企业走向海外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八、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九、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会员丰富业余生活服务;
十、开展有利于完成本团体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本团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可申请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成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海外华人华侨企业家及在唐山市投资开设工商企业、开办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等。
二、单位会员:海外华人华侨企业及在唐山市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经二位以上会员推荐,并向本团体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登记表;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享用本团体为会员提供的专用服务和各种专业服务优惠及商业优惠;
五、分享本团体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随时获得本团体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七、在本团体的《会员名册》上刊登会员企业资料(内容需经本团体同意);
八、享有本团体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参与活动的费用;
五、积极参与本团体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六、维护本团体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向本团体反映对本团体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履行本团体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补选理事;
四、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除名;
七、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挥及协调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四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