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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唐山市侨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唐山市侨商会(TANGSHAN OVERSEAS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英文名称:“TSO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在唐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在唐投资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中心大局、促进侨联工作发展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宗旨,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往;团结动员广大侨商为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56号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服务会员、贡献社会为宗旨,把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作为基本任务。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
  二、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经济专家、顾问等,为会员服务;
  三、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鼓励支持会员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协调各种商业服务机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地华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六、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七、设立本会互联网站及会员专用网页,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唐山投资,为侨属企业走向海外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八、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九、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会员丰富业余生活服务;
  十、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本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可申请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海外华人华侨企业家及在唐山市投资开设工商企业、开办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等。
  二、单位会员:海外华人华侨企业及在唐山市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经二位以上会员推荐,并向本会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享用本会为会员提供的专用服务和各种专业服务优惠及商业优惠;
  五、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七、在本会的《会员名册》上刊登会员企业资料(内容需经本会同意);
  八、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参与活动的费用;
  五、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六、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向本会反映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补选理事或监事;
  四、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除名;
  七、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